本文目录一览:
- 1、未成年人当黑客犯法吗?
- 2、黑客是违法的吗
- 3、黑客窃听国家机密算犯法吗,适合判刑还是枪毙呢
- 4、黑客是违法的吗?
- 5、黑客如果黑了陌生人的电脑发现了犯法的证据报警了,那么黑客有罪吗?
- 6、黑客入侵网站构成犯罪吗?
未成年人当黑客犯法吗?
不管是不是未成年人,当黑客危害社会安全都是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这个客观事实不因为犯罪主体的身份而有所改变。正所谓“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说的正是这个道理。因此,未成年人当黑客是犯法的,只不过会因为其未成年人身份对其判处都会有所量刑,从轻处决。
黑客是违法的吗
不是,一般黑客都是帮助别人测试网站,软件等漏洞,并通知站主,并不会有破坏行为
而在黑客中衍生出来一些骇客,由于一些利益而对他人造成损失,
有时间可以看看 黑客的由来
黑客窃听国家机密算犯法吗,适合判刑还是枪毙呢
黑客窃听国家机密的,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应当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最高可以处七年有期徒刑。
黑客是为了向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国家秘密的,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应当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最高可处死刑。
《刑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一十三条 【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八十二条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黑客是违法的吗?
黑客的目的就是 盗来别人的号码 然后出售 至于黑客犯不犯法 你懂的 黑客方面技术本身 并不犯法 但是 一旦你用这种技术 侵犯了 别人的利益 就属于犯罪行为 。 例如“武汉男孩” 制造了 黑客程序 熊猫烧香 被网警 逮捕。
黑客如果黑了陌生人的电脑发现了犯法的证据报警了,那么黑客有罪吗?
黑客以前的罪是免不了的,也就是有罪。黑别人的电脑也是违法的,发现别人的违法证据并报警,算立功的表现。若把自已以前的犯法一并上报,可构成自首,能合并减少些处罚。法律是公平的,功是功,过是过。
黑客入侵网站构成犯罪吗?
黑客本身并不违法,但是要是入侵别人网站盗取信息可能构成盗窃罪。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指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秘密手段获取或者以金钱、物质等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私自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其中的“窃取”是指以秘密手段(包括偷窥、拍摄、复印以及高科技方法等)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者物质利益从有关人员(如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手中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非法提供”是指私自提供合法掌握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
(一)关于本罪的定罪情节
法条对本罪的构成没有规定情节、数额、后果等方面的要求,但并不等于只要实施了本法条规定的行为就一律认定为犯罪。综合案情分析,行为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应当不认为是犯罪。在相关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我们认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本罪定罪处罚:(1)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2)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数量较多的;(3)窃取、收买、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致使国家和公民的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4)造成其他较重后果的。
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l.行为人将窃取、收买到手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用于自己伪造信用卡的,又会触犯刑法第177条第l款第4项的规定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这种情况属于吸收犯。按照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只定伪造金融票证罪一个罪,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2.行为人明知犯罪分子实施伪造信用卡犯罪,而为其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应当以伪造金融票证罪的共犯论处。
3.依据法条第3款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应当从重处罚。
(二)关于本罪的重罪情节
本罪的重罪情节为“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数量巨大”的具体标准,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我们认为可以参照相关司法解释对近似犯罪所规定的数额标准酌情认定(为定罪情节数量标准的3倍以上)。“其他严重情节”,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具体来说,我们认为可以认定为下列之一的情形:(1)曾因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受过刑事处罚后又犯该罪的;(2)与境外的犯罪分子勾结共同作案的;(3)窃取、收买、非法提供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被犯罪分子用于伪造信用卡,致使国家和公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为定罪情节“较大损失”的数额标准3倍以上);(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